关于印发2009年农村危旧房改造实施意见的紧急通知
州建发电〔2009〕3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
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州建设局、发改委、财政局已经于9月28日以州建发[2009]171号文件将2009年中央、省新增农村危改工程任务下达各县市。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危房改造的要求,顺利推进全州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确保如期完成2009年我州农村危房改造任务,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09年农村危旧房改造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2009年中央、省新增我州实施的农村危改工程时间相
当紧迫、任务艰巨。按照省要求,每年中央、省安排的农村危改工程必须在本年年度内完成,并在12月底以前上报年度总结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凡不能及时提交验收报告的州、县,将视为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不再安排下达新的任务。各县市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农村危改工作,迅速组织机构和技术力量,克服一切困难,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
二、针对中央、省要求建立的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电子信息化录入制度以及信息定期报告制度,请各县市明确县市级负责农村危改工程信息统计负责人和信息统计员各1名,其中信息统计员要求由电脑操作熟练、责任心强的人员专职担任,请将2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办公电话、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相关信息在11月2日以前报州建设局,发传真至:3016830,同时发电子邮件:cxzjgk@163.com。州建设局将对各县市信息统计员进行培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关于加快2009年农村危旧房改造的实施意见
楚雄州建设局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楚雄州财政局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
关于2009年农村危旧房改造的实施意见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9]145号)、省住建厅、发改委、财政厅《2009年云南省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意见》(云建村[2009]492号)等文件,结合我州实际,就加快农村危旧房改造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2009年中央及省补助安排我州农村危改工程拆除重建4200户,州自筹农村危改修复加固1450户。州建设局、财政局、发改委已下发州建发[2009]171号文将计划任务分配至10县市。我州将按照先易后难的步骤,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州农村危旧房改造,并进一步完善农房规划建设管理体系和农房救助体系、农房防灾减灾保障体系,为实现广大农民群众“住有所居、安居乐业、有灾无虞”打下坚实基础。
二、五项基本政策
1.实施范围。按照国家纳入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地区的标准,我州实施范围为10个县市。
2.补助标准。C类危房的修复加固每户补助2000元,D类危房的拆除重建每户补助1万元。在此基础上,县市可自筹配套资金,给予补助,提高标准,但不得将省下达的拆除重建和修复加固任务及其资金合并后平均补助标准,也不得把省下达的危房改造与地震安居工程任务和补助资金叠加到一个项目上。
3.补助对象。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和其他农村贫困户。危房是指依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属于整栋危房(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房屋。
4.建设标准。农村危房改造要在满足最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改造资金大部分由政府补贴的特困户,翻建、新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平方米以下;其他贫困户建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建筑面积可根据家庭人口规模适当调整。
5.产权归属。改造后的农户住房产权归农户所有,各县市要根据实际做好权属登记工作。
三、十点工作要求
1.关于制定规划方案的要求。各县市要尽快组织编制(修订)农村危房改造三年规划方案,以县市人民政府文件报州建设局、州发改委、州财政局汇总审核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备案。省将根据各地三年规划,编制全省的三年规划和任务分解,并上报国家争取资金支持。
2.关于保障对象资格审核程序的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补助标准和补助对象审批制度,由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实行补助标准和补助对象公示制度,补助对象的住房状况、补助标准等基本信息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与农户签订农村危房改造协议书,明确补助标准与工程竣工时间、质量、面积等要求。
3.关于危房改造方式的要求。纳入改造范围的农村危房,D类应拆除重建,C类应修复加固。拆除重建应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各县市人民政府可进行拆除重建,并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购主要材料和设备。危房改造比较集中并具备一定条件的村庄,可实施村庄规划、危房改造、基础设施配套同步进行的整村推进方式,但不得强行采取统建方式。
4.关于保证工期的要求。国家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要求当年计划当年完成。现在雨季已结束,今后几个月正好是施工的大好时机,各地要抓紧工期,在今年年底前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让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的农户在明年春节前或雨季前全部搬入新居。各县市要尽快将改造任务和政策落实到乡镇、到村、到户,并明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农居办)的一名领导作为保证工期的第一责任人。
5.关于保证质量的要求。农村危房通过修复加固或拆除后,必须达到《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中的A类完好住房和当地抗震设防标准。为了保证质量,农村危房改造一是要按规划选址,做到相对集中建设;按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建设,避免居住过于分散和浪费土地。二是要做到按图纸施工,农村房屋的设计应选用省、州、县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民房重建设计通用图集或由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图纸。三是要按规范操作,按照《楚雄州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技术实施导则》和《楚雄州地震灾区民房恢复重建施工技术要点》指导施工,各地要组织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做到每个建制村都能有3个以上熟悉掌握危房改造技术要点的建筑工匠。四是要抓好示范工程,省在每个州市抓1个工程质量示范工程,每个州(市)在每个县市抓1个工程质量示范工程。示范工程在进行主体结构施工期间,由省、州市建设部门分别组织专家,对设施、施工、材料等主要环节进行现场技术指导。五是各县市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危房改造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危房改造工程的安全施工。州建设局、各县市建设局要安排专人,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发现质量与安全问题及时纠正。
对改造户数较多的村庄,各县市要组织编制村庄建设与整治规划,统筹协调住房、道路、供水等建设项目,提高项目建设的效益和效率,以危房改造带动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各县市要按照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在农村危房改造工程中,积极推广利用可再生能源、节能环保材料。
6.关于专项资金监管的要求。各县市要强化资金的使用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与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易地扶贫搬迁、扶贫安居工程等补助资金叠加使用在同一个项目上。财政资金对农户实行“一折通”直补管理,资金管理具体参照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7.关于档案管理的要求。各县市要按照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同步建立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管理制度和档案电子信息化录入制度。录入上网的信息包括农户、住房、进度、资金及房屋改造前、中、后照片等36项数据。各县市要及时、准确录入到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管理信息系统。
8.关于信息报告工作的要求。要建立信息定期报告制度,各县市要在每个月的25日前上报一次工程进展情况,由州建设局汇总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月形成简报,上报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及省政协主要领导,并抄送州市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州建设局、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将组织编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信息,将建设成效、存在问题和有关建议等以简报、通报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报送省级相关部门。
9.关于工程验收和督促检查的要求。各级建设部门(民居办)牵头组织对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数量和质量进行验收。具体程序是:县级建设部门(民居办)牵头组织进行全面验收,并在年度改造任务全部竣工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工程验收报告;州市建设部门牵头组织进行核查验收;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组织进行抽查验收,并将验收报告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备案。工程验收报告分别由乡镇长,县市建设局长(民居办主任)、州建设局长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四级领导逐级签字盖章。凡不能及时提交验收报告的州、县市,将视为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不再安排下达新的任务。
10.关于技术服务工作的要求。各县市建设部门要组织技术力量开展危房鉴定服务,凡村委会或农户个人有需要的,建设部门要及时做好危房鉴定服务;县级建设部门要免费为农户提供建筑材料质量检测服务;开设危房改造咨询窗口,面向农户提供技术服务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